自福建泉港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凡人不凡事”专栏以来,推出一批默默无闻扎根在审执一线、满腔热血抛洒汗水于审判事业的法院工作者,不断激励广大干警向身边的榜样看齐,在为民排忧解难的路上奋勇前行。本期,共同关注该院知识产权团队法官助理苏惠玲。
“法院的调解,让我们既解决了纠纷,又成为合作伙伴,真好!”某食品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拿到调解书,不停地向法官助理苏惠玲道谢。
今年3月,知识产权团队法官助理苏惠玲调解了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针对当事方三家公司分处三地,“线上+线下”隔空错时组织了12次调解,诉讼“冤家”变成合作伙伴,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案件回顾:
原告某创意设计公司是美术作品“字心坊梦幻哥特体”字库的著作权人。被告某食品贸易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中销售了由被告某食品科技公司生产的草莓酥产品,该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了未经某创意设计公司授权使用的上述字库中“草”“莓”“酥”等19个字体进行商业宣传。某创意设计公司以某食品贸易公司和某食品科技公司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述两家公司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后,苏惠玲助理认真查阅卷宗,发现这起纠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两家公司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损害赔偿的数额。
若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法院的依法判决不仅会导致某食品科技公司的经销渠道受影响,对此该公司还不得不调整和改变已经制作完成的宣传物料、商品包材,将会造成大量资源浪费和成本损失。
“一边要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一边要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如何兼顾好呢?”她陷入深深的思考,一方面仔细了解案件详情,另一方面立即联系了某食品科技公司代理人。
“机械地适用法律,简单一判了之,虽程序合法,于法有据,但如何充分兼顾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和侵权人的经营利益,实现双赢共赢的良好效果?”她决定尝试开展调解工作……
1次、2次、3次……
从换位思考角度出发,力争双方利益保护最大化为目标,反复为当事人分析调解的优势,以促成双方达成合作为突破口,提前拟制了一份调解协议初稿,为双方的合作提供了框架性条款。
“案件调解有利于你们双方下一步拓展合作渠道。”……
两家公司逐渐认识到在这场官司中,只有选择合作才能取得共赢。
12次主持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合意:原告某创意设计公司自愿放弃对被告某食品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对被告某食品科技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予以免责,并同意由该食品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授权许可使用费,将案涉美术作品项下的22个字体授权许可该公司继续使用。
“我想用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上多做些事,让企业轻装上阵谋发展。”她用实际行动投入了一个又一个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